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 孫錦培 相對人 陳霈甄
陳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8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請求業已成立調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1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嗣兩造間已成立調解,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審上移調字第10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卷第11-12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