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陳麗嬌
陳麗慎 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科伊 、 陳麗齡 、 陳錦雪 、 陳麗秋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8,263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