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居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居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居文(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正本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81號、第6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62號、第6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4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原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至4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2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各次施用之時間間隔、及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憶如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108年4月│臺灣橋頭│108年8月│臺灣橋頭│108年9月│編號1至│││一級毒│9月│22日│地方法院│16日│地方法院│10日│2所示之│││品│││108年度││108年度││罪經原判││││││審訴字第││審訴字第││決定應執││││││581號、││581號、││行有期徒││││││第623號││第623號││刑1年(│├─┼───┼────┼────┼────┼────┼────┼────┤臺灣橋頭││2│施用第│有期徒刑│108年4月│臺灣橋頭│108年8月│臺灣橋頭│108年9月│地方檢察│││一級毒│8月│17日│地方法院│16日│地方法院│10日│署108年│││品│││108年度││108年度││執字第││││││審訴字第││審訴字第││6023號)││││││581號、││581號、││││││││第623號││第623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108年6月│臺灣橋頭│108年10│臺灣橋頭│108年11│編號3至4│││一級毒│8月│6日│地方法院│月18日│地方法院│月12日│所示之罪│││品│││108年度││108年度││經原判決││││││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定應執行││││││662號、││662號、││有期徒刑││││││第665號││第665號││1年2月(│├─┼───┼────┼────┼────┼────┼────┼────┤臺灣橋頭││4│施用第│有期徒刑│108年6月│臺灣橋頭│108年10│臺灣橋頭│108年11│地方檢察│││一級毒│8月│21日│地方法院│月18日│地方法院│月12日│署109年│││品│││108年度││108年度││執字第││││││審訴字第││審訴字第││374號)││││││662號、││662號、││││││││第665號││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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