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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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債權人新竹縣新埔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傑雙 代理人 湯雪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煥達 、 劉文琴 、 彭煥隆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文琴、彭煥隆倘僅為一般保証人,應更正聲請為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倘執行無結果則由保証人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