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經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調查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