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038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經相對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相對人於簽發本票時為未成年人)。
二、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