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佺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9,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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