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4號
原   告  黃雲珍
訴訟代理人  陳志賢
被   告  陳德村   (已歿)
訴訟代理人  陳元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則為同法第168條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5月
21日宣判,但因查得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同年3月26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致有承受訴訟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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