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告 朱志豪
被告 楊淑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謝昱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告 朱志豪
被告 楊淑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謝昱
法官陳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