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701號債權人 賴聰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順企業有限公司、 趙志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狀附借據與支票之債權是否為同一債權?對債務人趙
志銘請求之金額是否正確(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僅有借據所示之新台幣壹佰萬元)?若請求金額確為新台幣貳佰萬元,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上順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㈢2筆債權分別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民國104年2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