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所提出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0)盤法民聯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