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29號債權人大龍潭花園國宅及龍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克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陽 如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