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 劉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富梅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9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9,200元×7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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