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佳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