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62號聲請人 王明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君豪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9月18日,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君豪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26日設定債權總金額1,2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107年9月18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君豪之上開債權。因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君豪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本票一紙、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226│433.82│全部│├─┼───┼────┼───┼───┼──────┼────┼──────┤│2│臺中○○○區○○○段││226-1│1,510.43│全部│├─┼───┼────┼───┼───┼──────┼────┼──────┤│3│臺中○○○區○○○段││226-2│22.68│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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