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勳高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被告 常梅峯
曾明 蔡俊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 律師被告 楊振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附帶民事訴訟準備書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茂嘉、常梅峯、曾啟明、蔡俊勇、楊振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