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321號抗告人 陳泓源
楊惠惠 賴雅芳 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裁全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固為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2項所明定。惟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可知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文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聲請假處分,就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債權人應先予釋明,至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大致為適當始可(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雖曾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然該存證信函之內容為「擬以土地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之價格出售」、「台端應分配取得之價款其償付方式原則上在尋得第三者之買方並訂約完畢」,是抗告人僅係通知相對人預訂出售與相對人共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抗告人迄今並未與第三人就系爭土地簽訂買賣契約,根本未曾出售或處分系爭土地之全部,相對人就系爭土地管理之應有部分,並無變更或將有變更之情事,相對人對此假處分之原因未能釋明,原裁定卻准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顯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抗告人共有系爭土地,國有應有部分為4/50。抗告人陳泓源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將原為其所有,系爭土地2/100之應有部分,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分別移轉登記與抗告人楊惠惠、賴雅芳。抗告人復以新北市政府郵局100年6月30日第000237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表示其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總和為3/4,逾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3,已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系爭土地之規定,為此通知相對人應於系爭存證信函送達10日內向抗告人為是否優先承買之意。惟抗告人僅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460元之價格出售系爭土地,與相對人評估系爭土地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3萬6,400元,每平方公尺差價高達3萬0,940元,是抗告人欲出售之價格異常,顯非合理,故抗告人係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方式,虛增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人數,以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再以低價出售他人,嚴重損害國有財產,相對人欲確認抗告人間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係屬無效或得撤銷,及抗告人不得逕自出售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況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綠地,屬公共用地,倘抗告人將之出售與私人,日後政府有公共上需求時,勢必須再行徵收,徒增國庫支出。為免因抗告人出售系爭土地致相對人受有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526條規定,聲請准予提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電子登記謄本、系爭存證信函、相對人估價資料、系爭土地抵稅資料、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系爭土地之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等各1件為憑(見原法院卷第4-14頁、第29-31頁),可見相對人已為相當之釋明;且相對人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是相對人聲請本件假處分,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抗告意旨雖以其僅係通知相對人預訂出售系爭土地,迄今並未與第三人就系爭土地簽訂買賣契約,對相對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無變更或將有變更之情事云云。然相對人既經釋明抗告人有處分系爭土地之可能,已合於假處分之要件,原裁定准予假處分,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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