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882號債權人 陳生水 債務人 徐敬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載之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促字第6488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7年3月10日│230,000元│97年3月10日│0000000│├───┼─────────┼───────────┼───────────┼───────────┤│002│97年4月6日│2,500,000元│97年10月9日│0000000│├───┼─────────┼───────────┼───────────┼───────────┤│003│97年4月26日│2,500,000元│97年10月9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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