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3號債權人 林潔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松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釋明本件利息1,464,899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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