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美商富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劉經宇 被告 莊宜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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