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28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壹、貳、叁、玖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肆、伍、陸、柒、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編號第1、2、3、9號及第4、5、6、7、8號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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