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六二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
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