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原告 趙蟬秀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複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被告 林家興 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 律師被告 林家玉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複代理人 趙芷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不動產標示欄「新北市○○區○○街0號3樓之2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號3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