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625號

債權人睿禾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厚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立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岩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立岩公司依系爭合作協議書(下稱協議書)所約定建立與維護採購對帳平台(下稱對帳平台)相關資料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兩造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3項甲乙雙方應以電子信箱或通訊軟體確認乙方即本件債權人睿禾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禾公司)於對帳平台上記載之內容,經甲方即本件債務人立岩公司同意採購內容後,乙方睿禾公司始得進行後續事宜之相關資料。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25,742,5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計算之本金基準、採購成本金額、扣除採購成本40%金額、債權人已交付之採購資金、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又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利息,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五、請提出符合前項明細表所載甲方即債務人立岩公司收到訂購商貨款(須有記載日期、金額)之證明文件、採購成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債權人已交付之採購資金文件等影本。

六、請提出請求違約金1,000,000元部分,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有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之情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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