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琮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琮勝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罪名應更正為毀損),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