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張文邦
張文鐘
張文權 張國霖 張朝業 張朝清 張朝興 張正龍 張政國 張輝章 張振發
張靜淵 張靜賢 張豐註 張豐憶 張銘展 張志賢 張芫銘 張春榮 張一桐 張振芳 張淵景 張美珠 張志陽 張豐基 張瑞籐 張漢章 張漢酉 張漢林 張天賜張振南 之繼承人
張政一 張增富張振諒 之繼承人
張增德 即張振諒之繼承人
張軒銘 張增守 張進伯 張進利 張東水張振界 之繼承人
張家福 張振故 張振銘 張榮俊 張智憲張忠沄 之繼承人
張水河 張家銘 張四貴 張仲儀 張書易 張瑞珊
張志雄張土 之繼承人
張志鵬張土之 繼承人
張嘉偉 即張土之繼承人
張財耀
張正雄
張樹山 張順發
張永順張國強 之繼承人
張嘉麟張清源 之繼承人
張清河 上5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婷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張文續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9,133元【按:原告主張被告祭祀公業張文續之財產包括:臺南市白河區詔安段2056、2056-1、2056-2、1927、1262地號土地,以及同段詔安段2049地號等6筆土地;其中詔安段2056、2056-1、2056-2、1927、1262地號等5筆土地面積合計9,29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900元,此5筆土地價值為8,362,800元;又詔安段2049地號土地面積為9,95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700元,此筆土地價值為36,844,600元,上開6筆土地之總價值為45,207,400元,因原告主張59位原告之派下權比例合計為三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為15,069,133元(計算式:45,207,400×1/3=15,069,1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起訴狀漏附原告張政國、張豐註、張振芳、張美珠、張智憲、張水河、張書易、張瑞珊、張財耀及張正雄等10人委任訴訟代理人張婷詠之委任狀,應一併於10日內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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