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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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2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陳美秀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吳盛德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4月21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盛德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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