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億維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岫洋 被告 于松成 上列被告于松成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