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03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
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
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與被告甲○○○於民國89年9月
間向原告申請正、附信用卡各乙張,持用原告所核發之信用
卡簽帳消費,依約持卡人自應按期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
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給付,除應依年息百分19.71計
算遲延利息外,若應繳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01元
以上者,每月收取1,000元之違約金且正、附卡持有人依約
應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之帳款互負連帶清償之責。詎
被告等人迄95年3月尚積欠原告共計164,340元未為清償,迭
經催討,仍拒不還款,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歸戶
基本資料查詢表、約定條款影本、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欠
款彙整資料表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
容有疑議,尚有糾葛,然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法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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