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98年度聲判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經聲請法院交付審判者,於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亦為同法第
258條之3第4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98年10月1日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6141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而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判字第56號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案刑事案件既未經起訴,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屬無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晶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