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良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張國良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國良業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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