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孔祥駿 被告 甘仲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薛博仁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