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韋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韋劼於民國108年1月12日上午11時許前某時許,在告訴人 潘昱安 位於新北市○○區○○街○○○○號(下稱上開住處)門口鞋櫃上發現上開住處大門鑰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持該鑰匙開啟上開住處大門而侵入上開住處(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屋內告訴人潘昱安所有之愛迪達中筒鞋1雙(價值約新臺幣2,2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於108年1月31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為警查獲,並扣得愛迪達中筒鞋1雙(業已發還告訴人潘昱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而告訴人潘昱安與被告為堂兄弟,此為被告及告訴人所是認(見本院原易卷第47頁),復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各1份、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共5紙(見本院原易卷第53至57、61至69頁)在卷可稽,是被告與告訴人潘昱安間具有4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於5親等內血親之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潘昱安業於108年6月24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原易卷第51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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