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暉實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