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林玉書 被告 林昌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350元(計算式為:占用面積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5,870元/平方公尺=829,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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