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99號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榮惠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廖榮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雖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對被告廖榮惠提起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之訴訟,惟被告廖榮惠已於111年11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則被告廖榮惠既於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廖榮惠之繼承人為當事人後,原告迄今亦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故原告對被告廖榮惠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