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玉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