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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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建誠 代理人 楊國薇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伊依法本應繳納聲請費,惟伊業於民國107年8月1日退休,無業,且退休金已一筆領出來償還債務,名下已無任何資產,故現經濟狀況為無資力,爰聲請暫免繳納前置調解費用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固有明文,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僅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調解程序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調解程序並無得聲請救助之規定,故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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