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羅東簡易庭辦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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