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香港商UTTTECHNOLOGIESCO.,LIMITED法定代理人 李笋 被告帝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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