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95號上訴人輕鬆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國定 被上訴人凌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作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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