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大展
侯鍵鋒
侯兆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28、329、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大展、侯鍵鋒、侯兆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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