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嘉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毛嘉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年8月22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51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238號裁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3474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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