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陳盈利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騰立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6,530元【即依原告所陳坐落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1建號建物參照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之市場交易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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