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來閃 代理人 林奐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圓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煌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