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偕同領取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邱文蘭
邱羽璿 邱美容 邱美玲 邱文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靖鈞 間請求偕同領取擔保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