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90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瑋庭 債務人 呂翰昇 即翰昇商行
呂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零參拾陸元,及其中(一)壹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肆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