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邱南明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婉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57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