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嘉簡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驗餘淨重一點二三四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㈠犯罪事實欄第七列「持收索票在甲○○住處」更正為「持搜索票在甲○○之嘉義市○○路○○○號6樓之2住處」。㈡證據欄第三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更正為「搜索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不良前科素行,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多,危害尚輕,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驗餘淨重一點二三四公克),均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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