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8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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